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
强制免疫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工作,也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各环节监管工作,确保免疫质量和效果,构筑牢固的免疫屏障,根据《
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疫苗生产供应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管,抓好疫苗生产供应工作。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是疫苗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自律,诚信经营,认真落实疫苗质量安全责任制。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切实加强生产环节质量管控,严格按照产品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履行批签发手续,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从源头上把好疫苗质量安全关。各企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销售,认真遵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严禁虚假、夸大宣传,误导养殖场户,干扰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二、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发放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
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疫苗招标采购管理,规范疫苗供应。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记录档案,确保疫苗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防疫一线。要坚持招标企业和招标价格报告制度,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不得单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各企业不得采取恶意方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要切实规范疫苗运输、保存环节监管工作,确保疫苗从生产、运输到保存、分发全过程处于冷链条件下。健全完善疫苗发放调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疫苗采购发放记录档案,发放疫苗要逐级登记。免疫注射结束后的剩余疫苗要及时入库,加强管理,确保疫苗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