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工作引导。建立和完善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帮助地方政府制定集群发展规划,选择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发展领域;建立产业集群统计监测及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国际合作及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对产业集群发展的引导、评价指导和协调服务。对地方开展建设的产业集群,火炬中心视建设情况和发展水平择优给予引导性支持;对上升为省发展战略和重点,有明确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条件成熟的,可择优报科技部批准建设。
附件2: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申报指南
为促进科技和经济更紧密结合,推动地方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加快区域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以国家高新区为主,先期开展集群建设试点工作。
一、申报集群建设试点的基本条件
1.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产业集群建设,已成为省级党委和政府的重点工作,并有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 在省级经济发展战略中处于重要或关键地位,列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示范作用强,对当地经济转型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
3. 技术先进成熟且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主导产品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望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4. 产业区位相对集中,产业聚集初具形态,现有规模在国内同行业处于前列,或有较大发展潜力,有望成为区域性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
5. 已建立基本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科技支撑条件。
二、申报批准程序
申请单位向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试点工程基本条件和要求选择拟推荐试点单位并组织编写申报材料,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科技部申报,科技部评估确定后批准建设。
三、申报材料
1. 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文件
2. 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复件
3.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发展规划(提纲附后)
四、其他事宜
首批拟组织实施20家集群建设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申报2家,计划单列市可推荐申报1家,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中心(包括电子版及PPT汇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