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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集群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促进集群形成和发展。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力度,集聚科技资源和生产要素,吸引企业聚集,加速形成产业集群;注重发展战略和竞争战略研究,加强评价和指导,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

  (五)加强集群品牌建设。结合产业特色、资源优势和区域文化,开展系列宣传和文化活动,提升产业集群的文化内涵、影响力和知名度,形成产业集群品牌。

  (六)提高国际化水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注重引进高端技术和领军人才,提高集群主导产品在全球产业链的战略地位和竞争能力,强化对技术标准、产品定价等环节的国际影响力。

  四、组织实施

  (一)根据科技部总体部署和安排,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负责集群建设工程的组织和指导;对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组织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价与考核。

  (二)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作,批准本地区开展建设的产业集群并报火炬中心备案;组织申报并参与实施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在建设期内每年向火炬中心报告集群建设实施情况。

  (三)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是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建设主体,提出集群建设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集群的建设、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对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应成立省级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资源;火炬中心与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联合成立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对集群建设工作的指导;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成立集群建设组织实施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职责考核体系,保证集群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政策扶持。对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火炬中心组织专家指导并参与制订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所在省(区、市)应将集群建设纳入省部会商内容,并统筹各类资源,对集群建设给予倾斜。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保证集群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三)加大资金投入。对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火炬中心统筹相关科技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给予重点支持。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时,以产业集群为重点进行组织。在安排省级科技计划经费时,向产业集群倾斜。所在城市政府落实集群建设专项经费,积极探索设立产业集群发展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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