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54号)
关于授予江苏省宜兴市等27个市(区、县)“国家生态市(区、县)”称号的公告
根据《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程序》等规定,经我部考核、公示、审定,江苏省宜兴市等27个市(区、县)已经达到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之国家生态市(区、县)考核指标要求,现决定授予其“国家生态市(区、县)”称号。
希望授予称号的市(区、县)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生态市(区、县)名单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国家生态市(区、县)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