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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4号――关于授予江苏省宜兴市等27个市(区、县)“国家生态市(区、县)”称号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54号)


关于授予江苏省宜兴市等27个市(区、县)“国家生态市(区、县)”称号的公告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程序》等规定,经我部考核、公示、审定,江苏省宜兴市等27个市(区、县)已经达到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之国家生态市(区、县)考核指标要求,现决定授予其“国家生态市(区、县)”称号。

  希望授予称号的市(区、县)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生态市(区、县)名单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国家生态市(区、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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