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县(市、区)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并通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环境监控能力和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得到加强,铅蓄电池行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的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验收程序。
企业在整治完成后,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治验收申请,并提交污染综合整治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经信、环保、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或专项验收,在确认各项整治工作全面到位后,同意企业进行试生产,在企业试生产3个月内,由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排污、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验收监测或评估,并形成验收监测或评估报告。
根据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和相关验收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设区市环保局根据《浙江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综合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的企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对公示期间接收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函告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宣布企业通过验收。
(二)验收材料。
内容包括:
1.项目环评报告、安评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选址规划,相应的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包括相关监测或评估合格报告);
2. 发改、经信、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的验收意见;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污染防治、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设施配备情况和内部环保、劳动保护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三、县(市、区)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验收程序。
保留有铅蓄电池企业的县(市、区),在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通过验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查。
自查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核查验收申请,并提交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编制的县(市、区)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评估报告(包括环境监测情况、整治绩效评估、验收标准符合情况和持续改进建议等)。
设区市人民政府收到核查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按标准进行核查验收。
对通过验收的县(市、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公众监督。对公示期间接收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函告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宣布通过验收,验收意见报省环保厅备案。
未通过核查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县(市、区)铅蓄电池行业综合整治应在2011年底前通过验收。
辖区内没有保留铅蓄电池企业的,不需履行验收程序,但需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报告,说明相关情况。
验收标准如下:
1.完成所辖区域内铅蓄电池企业综合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企业,加强管理,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相关工作;暂未通过验收的企业,每家蓄电池企业要确定1名县级政府负责人和环保、卫生监管人员各1名作为整治联系人和监督员,加强监管,防止可能出现的污染事故;对被关停企业要做好善后工作,拆除涉铅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剩余原材料、固废和其他污染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注销相关许可证(照),并通知发证(照)单位注销并收回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