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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企业、个人违规办理外汇业务处罚情况的通报(三)

  五、2009年11月至12月,江苏省如皋市灵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凭与江苏启东好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设备合同办理资本金结汇410万美元,但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结汇人民币资金,而是以往来款名义将结汇所得中的1498.94万元人民币划给江苏启东好力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如皋市灵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2008年6月至9月,山东省江波世纪(莱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支付购地款名义,办理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3笔,金额合计2770万美元。该公司实际上未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结汇资金1.85亿元人民币辗转划至烟台江波药业有限公司和山东瀚霖生物有限公司使用。山东省江波世纪(莱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2008年6月30日,山东省烟台澳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将外商投资资本金300万澳元结汇后,于次日将结汇资金1979.16万元人民币作为投资款划入烟台宝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超出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范围。上述行为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2009年3月4日,新疆豫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支付新世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首期采矿权转让款名义申请资本金结汇7952.74万港币,并于当天支付给了新世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同一天双方中止采矿权收购并废止了《采矿权转让合同》及《资产抵押合同》。2009年3月5日,新世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结汇后资金7000万元人民币划回新疆豫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账户,随后,新疆豫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笔资金委托贷款给重庆旭川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豫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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