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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企业、个人违规办理外汇业务处罚情况的通报(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企业、个人违规办理外汇业务处罚情况的通报(三)
(2011年07月11日)


  为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震慑打击“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跨境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分别于2010年11月1日和12月10日通报了两批企业、个人违规办理外汇业务处罚情况。根据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现将第三批企业、个人外汇违规及处罚案例通报如下:
  一、2010年1月至3月,广州市滕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有21份报关单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进口延期付汇提款登记,违规金额合计为129. 27万美元。上述行为违反外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深圳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直接收取客户消费所支付的港币现钞共计2132. 65万港元,随后该公司将上述收取的港币现钞中的1603.75万港元,以公司员工个人名义办理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1394.97万元存入该公司账户。上述行为违反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存在违规办理结汇行为,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2009年5月至7月,深圳市宝威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以商务差旅费名义收取货物实际销售金额高于报关单金额的差额货款,共计4笔、金额合计298万美元。上述行为属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2009年4月至11月,浙江居民个人张某以公司14名员工的名义从香港收汇79.98万美元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转入张某个人账户。上述行为属分拆结汇,违反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张某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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