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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
(食药监办保化[2011]108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化妆品监管工作,有效遏制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等突出问题,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开展对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标签标识,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或在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所经营的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标签标识是否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和标注适应症,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号,是否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违规标识和虚假夸大宣传的产品。
  (三)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打击非法添加等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产品标签说明书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的,必须责令召回并整改;对生产企业未建立实施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存在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经营企业不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或未索票索证、票据及证件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提供虚假票据证件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撤销批准文号(备案号)并责令停产整顿。同时,要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公示举报方式,及时分析举报线索,加强追踪调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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