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7.12”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7月12日9时许,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荆路一座出租厂房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火灾过火面积3450平方米,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该起火建筑为钢结构单体建筑(局部二层),产权所有方为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9200平方米,其中一层8800平方米(作为生产、仓储车间),局部二层400平方米(主要作为办公区,局部用作员工宿舍、食堂)。厂房用高约3.3米的单层铁皮隔板分隔成三部分,由武汉市政环卫机械制造公司、武汉恒瑞橡塑有限公司和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分别承租。
该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厂房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有关单位擅自将原设计的戊类厂房改为集生产、储存、销售、办公和人员食宿为一体的“多合一”场所,人员食宿与生产区域未实行防火分隔,且厂房的安全出口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疏散通道堵塞,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二是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火灾发生后20多分钟才报警,延误了灭火救援的时机,且部分现场人员没有在第一时间逃生反而到二层躲避,造成了人员伤亡的扩大。三是当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打击不力,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漏洞。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火灾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精神,结合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地方监管、属地管理尤其是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