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环境保护。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编制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平均水平,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七)土地复垦。认真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
(八)社区和谐。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能够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
(九)企业文化。拥有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技术培训体系健全。
三、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书;
(二)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图册。
各材料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2。
四、申报程序
(一)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认真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后,正式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矿业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将本省的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土资源部。对申报企业存在疑义的,需进行现场考察。
(三)受国土资源部委托,中国矿业联合会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并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核。
(四)国土资源部对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并正式公告。
(五) 获得“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矿山企业,要于名单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具体编制要求见附件3),由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部备案。
(六) 试点矿山通过1~2年的规划实施,经评估合格后,将挂牌正式命名为国家级绿色矿山,促使矿山企业提高自觉建设绿色矿山的积极性。
五、申报数量
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遴选过程中,要突出本省矿山企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原则上每个省每年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资源大省不超过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