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的要求,为做好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独立矿山企业(含油气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矿。严格遵守《
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已经进行了有偿处置;五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规范管理。具有完善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矿山管理科学、规范。
(三)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成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设计)指标,“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矿山领先水平。
(四)技术创新。重视科技进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符合《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
(五)节能减排。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三废”排放等达国家规定标准,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