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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四)对下列部门规章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上位法修改后条文内容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 林业部令第13号)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
  (3)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4)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将使用林木良种的情况作为验收内容”。
  (5)将第二十条中的“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修改为“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五)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收费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修改为“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时,可适当收取工本、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林业部备案”。
  (六)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审批改革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森检对象的研究,不得在该森检对象的非疫情发生区进行。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时,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2.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7月21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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