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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
(第2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贾治邦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对部门规章名称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和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部门规章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6年4月2日 林业部令第7号)
  二、修改部分条款的部门规章
  (一)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令第4号)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三十日内按林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引进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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