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四)涉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涉及清算组(含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登记机关盖章确认),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对证券权属变更行为公证的材料应包含对该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业务应当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过户登记费。过户登记业务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