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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组织资格丧失或向基金会捐赠等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比照本实施细则中有关法人资格丧失、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等情形的规定办理证券持有查询、过户登记等业务。

  第十三条 本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交易、司法执行等情形导致申请过户的证券数量不足,非交易过户登记处理失败。

  第十四条 自然人死亡、法人丧失资格等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完成后,过出方证券账户无证券余额的,申请人还应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境内企业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涉及境内自然人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涉及境外法人的,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涉及境外自然人的,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下规定: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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