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向基金会捐赠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过户登记申请;
(二)捐赠协议(如为协议的复印件,需捐赠双方盖章确认);
(三)捐赠人和基金会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捐赠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
(六)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七)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涉及国有主体所持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三)银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四)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五)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需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证券过户登记,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关主管部门对以上涉及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提供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属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且所涉及的当事人无法同时到场的,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证券公司或本公司按有关协助执法的规定协助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如过入方为境外投资者且未开立证券账户的,该投资者应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承诺所开证券账户只用于处置通过继承、离婚或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受让的证券,不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