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因继承、离婚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过户登记申请(离婚情形的,需过户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继承情形涉及多个继承人的,需全部继承人共同申请);
(二)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
2、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券权属变更行为的,需提供相关公证文书;
(三)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
(四)过入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过入方身份证明文件;
(五)过出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涉及离婚情形的,过出方还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过出方因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请人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
(七)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因法人资格丧失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过户登记申请;
(二)法人资格状态证明文件:
1、原法人处于解散状态但尚未注销的,需提供证明原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的文件(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原法人解散的决议,有权机关责令公司关闭、撤销的文件等);
2、原法人已依法注销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注销的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等);
(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且该文件应当为经公证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等;
(四)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原法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六)过入方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