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情形,本公司暂仅受理离婚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三)对于法人资格丧失情形,本公司受理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含在有权登记机关未完成注销或已完成注销)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上述情形中,继承、离婚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或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但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需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捐赠、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需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信息披露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第四条 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通过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的,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确保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在审核通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授权印章)后,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本公司,同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第五条 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业务前,证券持有人需查询其证券持有情况的,可向证券公司或本公司查询,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查询申请;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如有);
(三)证券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持有证券的自然人死亡的,符合《
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人可办理查询,并需提交有效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查询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办理查询,另需提供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五)持有证券的法人资格丧失的,其清算组、出资人或合法承继人等可以办理查询;其中,清算组、出资人还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承继人还应当提供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证券权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