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适用水质范围: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
1.5技术参数应当包括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工作压力还应当写明压力的范围,反渗透和纳滤的水处理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软水机应标明再生周期。
2.生产工艺及简图
生产工艺应包当括工艺简述和工艺简图,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一致。
3.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
3.1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卫生部相关卫生规范。
3.2分类与命名应当包括产品的型号及其命名原则。
3.3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技术参数以及材料和部件、进出水水质的卫生要求等。
3.4试验方法中的水质检验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进行。
4.检验报告
报告审核内容包括数据的可靠性、合理性和计量单位的规范性,并根据《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等有关要求,重点审核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4.1检验报告应当附上检验申请表。
4.2检验报告上的产品名称应当与申报名称一致。
4.3检验报告有效期为2年。
4.4不同水质处理器的要求
4.4.1小型水质处理器应当提供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和卫生功能性检验报告。
4.4.1.1卫生安全性检验。
4.4.1.1.1国产水处理器的检验报告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进口水质处理器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
4.4.1.1.2用2台水质处理器同时做浸泡试验。
4.4.1.2卫生功能性检验
4.4.1.2.1卫生功能性检验报告由卫生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
4.4.1.2.2 卫生功能性检验报告包括总体性能检验报告和加标检验报告。
4.4.1.2.3 有消毒组件(如载银活性炭、碘树脂或臭氧发生器等)的水质处理器,每个水段需相应地检测银、碘、臭氧浓度。
4.4.1.2.4 有KDF的水质处理器,每个水段需测铜、锌浓度;离子交换树脂的水质处理器,每个水段需测硬度、钠浓度。
4.4.1.2.5 用2台水质处理器同时做功能试验。
4.4.2大型水质处理器
4.4.2.1国产产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产品由卫生部委托省级检验机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