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附件:1.水质处理器技术评审指南
2.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技术信息”栏编写要求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1:
水质处理器技术评审指南
为了规范和统一水质处理器技术评审工作,根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以及卫生部有关文件等制定本指南。
1.产品材料及配方
1.1功能。
1.1.1应当写明整机功能,原水经过水质处理器处理后出水水质的要求。
1.1.2出水水质应当依照所采用的水处理工艺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价规范。
1.1.2.1采用反渗透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
1.1.2.2采用纳滤技术的,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
1.1.2.3采用活性炭或超滤等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要求。
1.2 水处理工艺。
应当指明原水所经过的处理单元(包括杀菌器)以及出水(净水),并用流程图表示。如果有加热装置,在流程图中应当标明热水和冷水出口。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应在流程图中标明废水出口。
1.3各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用量及其使用年限。
1.3.1各处理单元是指所有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包括壳体、鹅颈龙头、控制阀、储水容器及内胆等,如采用消毒措施,还应当包括杀菌器;大型水质处理器还应包括所用管材和管件。
1.3.2应当写明所用水处理材料的规格,如滤料的粒径(单位为“目”或mm)或滤芯的孔径(单位为“μm”)。
1.3.3滤料应当写明用量,如果是滤芯还应当写明数量;用臭氧消毒的,应当写明产气量。
1.3.4使用年限应当写明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或杀菌器的使用寿命,紫外灯的使用寿命应用“小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