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可申请表;
2.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3.产品检验报告;
4.企业标准(应当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6.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供委托生产合同;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另附封样样品1件,大型产品除外。
(四)审查。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许可申请后,应当依据《水质处理器技术评审指南》(附件1),对产品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2.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的卫生许可批件中“产品技术信息”栏编写要求见附件2。
(五)延续、变更和补发。
1.获得卫生部许可批件的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到期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按照《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向产品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在卫生部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变更许可批件事项或补发许可批件的,应当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提交材料。
(六)系列产品。
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申请系列产品的,应当按照《
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卫监督发〔2007〕268号)执行。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产品许可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发放管理。要充分认识产品许可工作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积极发挥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的作用,做好产品的技术审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严格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现场审核一律不予通过。
四、各地要加强对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的日常监管工作,认真查找和分析当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尽快完善长效措施,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要开展产品抽检工作,制订抽检计划,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要加强对产品实际生产过程的监管,对擅自改变产品配方或结构部件、生产工艺以及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