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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深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改革,我部决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8月1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之前已经受理的,我部将继续履行完成许可程序。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对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进行审批,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能力审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应当附下列资料:

  1.生产现场审核表(包括大、小型及系列产品确认表);

  2.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标明每个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或数量以及品牌);

  3.生产工艺;

  4.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5.产品铭牌和说明书;

  6.与饮用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可以是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也可以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所申报产品实际生产企业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原件);

  7.产品彩色照片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检验。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负责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以及大型产品的总体性能检验,卫生部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负责小型产品的功能性检验。

  2.检验机构检验的样品均应当为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采样单,所有材料均应当逐页加盖检验机构公章。

  (三)申报。

  首次申请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许可的,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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