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七省二市其他高等级航道建设,重点实施岷江航运开发工程,嘉陵江苍溪和利泽航电枢纽及部分枢纽库尾航道整治,乌江航道建设;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长沙综合枢纽以及衡阳-城陵矶二级航道建设,沅水洪江-辰溪、浦市-常德航道建设;引江济汉通航建设,汉江丹江-白河口、兴隆-汉川段航道整治;赣江石虎塘和永泰航电枢纽、井冈山和峡江枢纽、南昌-湖口和石虎塘-神岗山航道整治,信江八字嘴航电枢纽和航道整治;合裕线、淮河干流以及沙颍河航道整治工程等,重视库区航道治理,进一步改善通航条件。
(三)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推进重庆长江上游航运中心、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大力发展主要港口规模化港区。
继续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稳步推进集装箱码头建设,着力加强铁路、内河和公路集疏运通道建设,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信息、航运交易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北翼港口发展,充分发挥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效益。
推进重庆长江上游航运中心、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加快重庆港和武汉新港规模化、集约化港区发展,重点建设一批集装箱、矿石、煤炭等专业化泊位,完善重点港区集疏运体系,加快港区后方物流园区和临港产业发展。
以泸州、宜昌、荆州、黄石、长沙、岳阳、南昌、九江、合肥、安庆、芜湖、马鞍山、蚌埠、徐州、无锡等主要港口及云南省水富港为重点,进一步加快规模化、专业化港区建设,促进港口结构优化和功能拓展。
(四)贯彻落实《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继续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促进运力结构优化。
根据《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立足现状、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工作思路,加快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进程,促进运力结构优化。严格执行《
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方案(试行)》,实现中央与地方,运政与海事、船检、港政、船闸等部门联动。2012年底前完成通过三峡船闸的小吨位船舶拆解,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和老旧客船拆解以及非老旧客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加装工作。2013年底前完成长江干线老旧单壳油船和单壳化学品船拆解,其他老旧运输船舶力争逐步予以拆解。加快推进长江中下游标准化船型和江海直达标准化船型研发工作。
(五)加快推进长江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应急和行业管理能力。
加快出台和落实《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大航道养护资金投入,提升航道养护设施和设备能力,提高长江流域主要高等级航道养护水平。促进长江干线航道维护船舶更新升级,加快建设水路抢通应急设施和物资储备库,提升长江干线航道维护和应急抢通能力。
加快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完善长江干线甚高频(VHF)安全通信系统及重点水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建设覆盖长江干线和主要支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重点航段、桥梁、港口以及渡口等水域的电视监控系统(CCTV),加强长江干线及其他高等级航道“四客一危”船舶的监控和监管,基本实现危化品船舶GPS动态跟踪。积极推进航路改革,在重点航段实施分道通航和船舶报告制。加强长江水系水上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加快长江干线等数字航道建设,推进船闸联合调度系统建设,提高航道管理水平。推进长江航运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和主要港口交通电子口岸系统建设,支持上海和重庆航交所发展,推动长江航运服务体系建设,提升长江水运综合服务能力。
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见附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
以《
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及内河水运“十二五”规划等为指导,加快“十二五”期长江干线及主要支流高等级航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水运发展规划、航道发展规划、港口布局规划和总体规划等工作,做好与国土、城市、水利等相关规划及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与协调。强化规划实施监管,严格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
(二)加大资金投入。
进一步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作用,建立长江黄金水道建设资金的保障体系,加大西部地区扶持力度。“十二五”期国家将继续大幅度增加资金投入,重点加强长江干线航道和支持保障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其他高等级航道和中西部地区内河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将积极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并根据本地建设需求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努力实现省级财政资金投入和中央资金补助金额相当,有条件的省市进一步加大投入。
国家继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引导船型标准化和提前淘汰老旧运输船舶,沿江各省(市)按照与中央补贴资金等额配套的原则,大力支持辖区内船型标准化和提前淘汰老旧运输船舶的工作。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长江水运建设。用好沿江各省(市)水运建设投融资平台,规范平台公司运作,拓宽融资渠道。
(三)完善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部积极推进《航道法》和《国内水路运输条例》出台,修订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机电设备招投标等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水运管理相关法规。沿江各省(市)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和需求,加快制定促进本地区水运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法规体系,保护长江水运资源,维护长江水运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发展。
(四)增强政策支持。
交通运输部颁布实施《关于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长江黄金水道发展战略,引导长江水运科学发展。沿江各省(市)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研究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从资金投入、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港口岸线资源保护、沿江产业布局等方面,加大对长江水系水运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五)强化科技支撑。
用好国家科技专项支撑平台和西部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黄金水道相关研究项目的支持力度。交通运输部将实施长江黄金水道通过能力提升关键技术行业重大科技专项研究计划,加快制(修)订内河航道建设、港口节能减排等标准规范,加快节能、环保标准化船型研发。沿江各省(市)将加大对内河水运科研支持力度,推进重大科技研究开发,强化原始创新,强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不断提高长江水运科技含量。
(六)完善体制机制。
完善水路运输、航道、港口等行业管理制度,努力构建“建、管、养”协调发展机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港航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全国航道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船闸和航电枢纽运行管理体制,理顺三峡船闸管理体制。
(七)加大宣传力度。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中央、行业、地方媒体对长江黄金水道进行深入细致地宣传,重点报道加快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政策、经验和措施,加强宣传优质精品示范工程、船型标准化工作和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使加快长江水运建设深入人心,赢得社会各方面的广泛理解与支持。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协调,精心组织落实。
充分发挥长江水运发展协调机制作用,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协调会议,沟通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长江黄金水道建设重大问题。充分发挥长江干线航道建设前期工作专家顾问组的作用,加强对重大技术问题的专业指导。交通运输部和江苏省联合成立了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组建了工程指挥部。沿江七省二市各级地方政府将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并完善领导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内河水运建设的指导,抓好组织落实。
(二)加快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储备。
创新前期工作机制,开放前期工作市场,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加大项目储备,为重点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创造条件。围绕高等级航道和主要港口重点项目,细化前期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时间表,“十二五”期计划完工的项目,前期工作在2013年10月底以前完成,“十二五”期开工跨“十三五”期的项目,前期工作在2014年10月底以前完成,“十三五”期准备开工的重大项目,要尽早开展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