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
为积极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河流治理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中小河流治理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具体包括项目法人自评、省级复核汇总、财政部和水利部组织抽查并审定三个步骤。评价方式包括单位自评、专家评审、抽样调查和公众评议等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