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1.由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牵头,民委(民宗厅)协助,负责才艺展示作品和表演项目的遴选、审定、报送及其展区内的布展工作。注重发挥省(区、市)内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教育、民委行政部门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省(区、市)参展参赛项目的选拔训练和组织参展参赛工作。
2.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专场文艺表演的主题是“永远跟党走”,所选送节目要特别突出在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团结进步和繁荣发展的伟大成就。西藏自治区选送的节目还要体现对西藏和平解放六十周年的纪念。
3.展示的作品和表演项目必须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即民族自治区、自治州(盟)、自治县(旗)的职业院校和民族职业院校及为民族自治地方举办少数民族中职班的内地中职学校在校生的作品,作品应有学生和指导教师署名。才艺展示除现场表演和实物展外,还可采用展板、影像等多种形式展示。每省(区、市)至少应有3个以上项目参展参赛。
4.展示的作品和表演项目要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和职业教育特点,符合政治性、可行性、可观性和技艺性原则,要通过艺术形式宣传职业教育成果和教师、学生业绩。各省(区、市)的展示作品和表演项目应选择本地区、本民族最具代表性和特色的项目,同时所选项目应易于组织操作、便于参赛展示,具有新奇、独特、优质、精彩等特点,同时具有较高的技术与艺术含量。
5.各省(区、市)参加才艺展示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5人(含领队、指导教师及工作人员),其中参赛选手必须是民族自治地方职业院校和民族职业院校及为民族自治地方举办少数民族中职班的内地中职学校的在校学生,且少数民族学生比例达到2/3以上,资格审查主要通过查验学籍和身份证进行。
6.各省(区、市)一般可申请4个展位,每个展位面积为3米×3米。各省(区、市)展位在展厅内的排序,原则上通过抽签确定。
7.开展以下项目的评选表彰活动:
评选表彰学生优秀技能实物作品,优秀现场制作与技艺演示,优秀文艺表演(歌、舞、乐、曲艺、小品为主),组织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在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闭幕式上以大赛组委会的名义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和奖品。
各类项目奖项设置比例为:
金奖:占参赛项目总数比例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