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财厅函[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是《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的“教育发展重点项目”的重要任务,是支撑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关键环节,是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能力的重大举措。为切实做好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的原则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项目评审与申报工作,在评审工作中要积极与学校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果和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将申请中央财政奖励支持的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项目分别排序上报。各地申报的项目学校应切实注重产教结合、深入开展校企合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课程和师资队伍等内涵建设,有效实施毕业生就业服务。为体现政策的延续性,如无特殊原因,各地可将上一年度推荐但未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优先申报。各地应按民办学校、技工学校占当地所有类型职业学校的比例安排名额,择优遴选这两类学校上报。对已纳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高职示范院校、高职骨干院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2011年原则上不再申报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但项目建设期满并通过国家验收的学校可以申报。
二、各地申报的实训基地项目要切实适应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国家重点振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特别是要重点支持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船舶业、汽车业、冶金和建材行业、电子信息行业、石化行业、现代物流、综合交通运输、海洋经济、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循环经济、环境与生态保护、水利和防灾减灾、建筑业、民族文化和工艺传承等产业领域的专业,重点支持服务于企业技术改造,服务于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专业,以及具有区域经济特色、市场需求量大、技能型人才紧缺的其他专业。各地申报的专业都要经过科学的论证,并在2011年度的申报报告中说明申报该专业的必要性。
三、各地申报实训基地项目继续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不得超过《2011年推荐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备选项目分省控制数》(附件1)规定的数量。各地要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战略突破口,项目安排要向中等职业学校倾斜。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要求,鼓励和引导各地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项目安排要向国家职业教育试验区、承担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和职业教育行动计划联系点任务的单位、有效开展校企合作和集团办学的学校倾斜。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根据各地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改革创新力度与成效、往年项目执行效果、地方资金承诺及落实情况、今年申报工作组织情况等因素确定2011年支持奖励的数量。
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实施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地方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支持力度。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地方应按与中央专项资金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资金。其中,由中央集中采购的专业,地方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由地方自行采购的专业,地方资金由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承担的具体级次和单位负责统筹落实。地方各级安排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
五、按照两部门《通知》(教财〔2005〕12号)规定,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数控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2个专业的设备仍由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办理招标采购,其他专业的设备由地方组织政府采购。具体采购级次和组织方式由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采购周期不得长于中央集中采购周期。政府采购的货款,中央集中采购专业由省级财政统一支付,其他专业由项目学校同级财政直接支付到政府采购确定的设备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仍用于原基地项目建设。
六、各地要抓紧完成好以往年度项目建设工作,尽快使设备投入使用,发挥效益。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设备采购、货款支付等工作的统筹力度,为2011年项目顺利实施打下基础。凡无故不履行合同,拖欠2009年及以前年度中央集中采购的专业设备货款,且未在2011年6月15日前付清货款的省份,不得再申报2011年项目。已申报的省份,教育部、财政部在复核备选项目时将取消该省份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