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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国培计划(2011)—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国培计划(2011)-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的通知
(教语用厅函[2011]3号)


内蒙古、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教育厅、语委:

  为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高双语教育教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11〕2号)总体部署,决定举办“国培计划(2011)--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培训,使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的普通话应用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能力得到加强;努力建设一支热爱中华优秀文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较高、教育教学能力过硬、适应民族地区教育跨越式发展要求的双语教师队伍;探索开发适应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教材和课程体系。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汉语拼音知识及其教学方法,普通话听、说、读、写能力训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相关知识、技能,普通话教学方法与技能, 中华经典诗文诵读知识与技能等。

  培训班仍委托相关省(区)就近集中举办,各地可以在省会(首府)集中办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送训到地州办班。各省(区)要选派思想过硬、业务精湛、高度负责的教师和管理者承担培训和管理任务。培训班具体组织形式应为集中课堂教学、训练与课下辅导训练相结合,精讲多练,多角度、多方位对学员进行培训。

  三、培训对象及条件

  各省(区)统筹协调本地各项培训任务和计划。此项培训主要面向少数民族比较集中地区,以普通话教学水平较弱的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为主,尤其应向边远、农村地区的一线教师倾斜。参训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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