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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五)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查清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推进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编制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三、加强预警信息发布
  (六)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各地区要抓紧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机制等。建立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对于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沙尘暴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手段和渠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
  (七)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形成国家、省、地、县四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实现预警信息的多手段综合发布。加快推进国家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升级完善,提升公众通信网应急服务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适应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捷发布的需要,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设备设施建设。
  (八)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提高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九)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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