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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


  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IT系统;

  (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初审,报送银监会审批。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送银监会审批。

  第六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IT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二)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

  (三)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四)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IT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

  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信托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详细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应当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套利方案中应当明确套利工具、对象、规模、套利方法、风险控制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 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研究、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并督促信托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十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信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托合同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态、客户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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