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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粮油加工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粮油加工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1〕109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做好粮油加工行业指导和产业政策研究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粮油加工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系企业

  根据近年来全国粮油加工业统计情况,经征求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大型企业意见,决定选择一批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在园区建设、食品安全、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较为突出的骨干粮油加工企业共计83家(名单见附件),作为国家粮食局粮油加工重点联系企业。

  二、联系内容

  1.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国家粮食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粮食和粮油加工产业政策,重点联系企业及时报送粮油加工产能、原料消耗、产品产量、科技创新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

  2.建立政策研究和工作落实渠道。国家粮食局依托重点联系企业开展粮油加工重大产业政策调研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国家调控措施、粮油加工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3.国家粮食局支持重点联系企业享受国家技术改造专项以及粮食收储、定向销售等优惠政策。

  三、有关要求

  请有关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集团总公司协助做好重点企业的联系和指导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报送粮油加工统计年报表和半年报表,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联 系 人:温朝晖、夏丹萍,010-63906903/6837

  传  真:010-63906932

  电子邮件:fzzh@chinagrain.gov.cn

  附  件: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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