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满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以及广大师生对电信服务的需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经学校同意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如设立营业网点、开展短期促销活动、设置通信设施等),极大方便了学校及师生用户(以下统称校园用户)使用电信服务,受到校园用户的欢迎。为了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明开展营销活动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开展校园营销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含口头协议)。
排他性协议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订立的、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独家进入校园提供电信服务的合同。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在新生入学注册报到期间或允许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的其他时间,要求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协议方的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
(二)诋毁竞争对手,开展与竞争对手的通信网络、电信终端设备进行对比的宣传或者任何影响竞争对手正常开展业务的宣传。
(三)未经用户同意、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等)、业务宣传资料等。
(四)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的电信终端设备(含手机电池等)、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等。
(五)承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强制校园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业务或终端设备。
凡有上述行为、并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
二、尊重用户自主选择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开展校园营销时应当充分尊重所有校园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得借口已与学校方面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限制或损害校园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得做误导用户的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校园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校园用户选择竞争对手的电信服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