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组织机构应定期评估伦理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有条件的伦理委员会,可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
第三章 伦理委员会
第九条 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应与其所审查项目的数量和性质相适应。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应聘请独立顾问。
第十条 伦理委员会对各种资助来源、研究设计类型的项目,采用统一的标准进行独立、公正和及时的审查。审查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伦理指南。审查内容包括研究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
第十一条 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审查方式。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时,伦理委员会应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审查。
审查会议前,参会委员应预审送审材料;主审委员应填写审查工作表。
审查会议的法定到会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并不少于五人;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单位之外的委员,以及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十二条 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以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快速审查适用于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项目,如对伦理委员会已批准的临床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研究的风险受益比;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研究干预措施的研究项目的年度/定期跟踪审查;预期的严重不良事件审查。
快速审查由一至两名委员负责审查。如果审查为否定性意见,或两名委员的意见不一致,或委员提出需要会议审查,快速审查项目应转入会议审查。
快速审查“同意”的研究项目,由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发决定文件,并在下一次伦理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如果到会委员提出异议,快速审查项目则转入会议审查。
第十三条 研究方案应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初始审查项目的审查要素包括:研究的设计与实施,风险与受益,受试者的招募,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知情同意的过程,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隐私和保密,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
第十四条 伦理委员会应对已批准的项目进行跟踪审查。跟踪审查的审查要素包括:再次评估研究的风险与受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保护。
第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提出“修改”的审查意见,申请人修改后应提交复审申请。复审的审查要素包括:按伦理审查意见进行的修改或说明是否符合伦理委员会的要求;是否认可申请人对伦理委员会建议所作的说明。
第十六条 审查会议应在送审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到会人数,申请人与存在利益冲突委员离场,经过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审查决定意见可以是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不同意,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
第十七条 伦理委员会批准临床研究项目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标准:对预期的研究风险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措施;受试者的风险相对于预期受益来说是合理的;受试者的选择是公平和公正的;知情同意书告知信息充分,获取知情同意过程符合规定;如有需要,研究方案应有充分的数据与安全监察计划,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保证数据的保密性;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具有相应的附加保护措施。
第四章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在伦理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伦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应根据相关法规与指南,组织制定伦理委员会管理制度、指南与标准操作规程;应定期审核相关制度、指南与标准操作规程,必要时加以修改完善。
伦理委员会管理制度包括:审查会议规则,利益冲突管理政策,保密制度,培训制度,经费管理制度等。
伦理审查申请/报告指南应向申请人公开,说明需要提交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范围,各类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的定义与送审文件要求。应为申请人提供伦理审查申请表/报告的模板。
临床研究主要伦理问题审查指南是委员开展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应符合相关伦理指南,内容涵盖各伦理审查类别、不同研究设计类型的审查要素与审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