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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规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规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各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督导组成员: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工作,按照2011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总体部署,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规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基地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围绕重点病种临床研究的不同要求和环节,在系统梳理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过程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制定本基地的临床研究规范体系。本指导意见所附“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规范文件框架”、“制定标准操作规程(SOP)的标准操作规程”和“临床研究方案设计规范”仅作为各基地制定规范的参考。
  二、各基地在规范体系完成后,应加强培训,并在临床研究实际过程中认真执行规范,同时做好文字记录,使之成为保障临床研究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基地建设单位规范体系完成情况和执行记录将作为2012年基地业务建设督导的重要内容。
  三、各基地在制定和实施规范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可向我局中医临床研究方法重点研究室咨询。在《意见》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司。
  四、联系人及电话:
  科技司中医科技处(基地办公室)
  王思成  陈 军(010-59957712)
  中医临床研究重点研究室
  胡镜清(010-88001294)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规范建设指导意见

  为保证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质量,促进学科建设,完善临床研究规范体系,特制定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规范建设指导意见。

  一、临床研究规范制定原则
  (一)合法性:应符合包括《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等在内的临床研究有关法律法规与指导意见、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科学性:应能体现临床研究科学设计与规范实施的原则和有关要求。
  (三)系统性:应系统、完整,能够覆盖临床研究的全过程。
  (四)可控性:应针对临床研究设计与实施中的关键环节的操作进行规范控制。
  (五)适宜性:应适宜于各基地的临床研究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二、临床研究规范制定程序
  (一)规范制定人应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临床研究过程,有较丰富的临床科研经验。必要时,应成立规范核心制定工作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
  (二)学习相关法规及指导原则,了解本领域领先机构或团队的工作模式及先进经验。系统梳理本基地现有的临床研究模式及所涉及的相关过程。
  (三)结合本基地临床研究的具体研究情况,建立适宜的临床研究规范体系框架,确定文件清单。
  (四)完成规范文件的制定。
  (五)规范文件初稿制定完成后,经试行与修改完善定稿,报相关负责人批准。
  (六)规范文件如需要修改,可向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进行修改,审查通过与批准后实行,不断完善规范体系。

  三、临床研究规范的内容与要求
  临床研究规范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五部分内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标准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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