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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规[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规划局(委):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工作,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四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的对象,应是新建的城(镇)和既有城市的新区。

  第三条 申报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 申报低碳生态试点城(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新建城镇(新区)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原则上应在3平方公里以上,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

  (二)与中心城区距离不宜大于30公里,在100公里范围内应有可依托的大城市。

  (三)靠近高速公路、铁路(或轨道交通站点)、已有或者已规划建设便捷的对外交通。

  (四)如已建有道路系统,其路网建设基本符合“绿色交通”的原则。

  (五)有健全的工作机制。包括:成立权责相符的领导与组织协调机构,并给予资金与制度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制定了低碳生态试点城(镇)规划纲要和建设实施方案。

  第五条 申报新建低碳生态试点城(镇)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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