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4号――关于拟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E-mail:            
  机构官方网址:                     
  2.申请类别:
 
 □认证机构指定 □检测机构指定□检查机构指定
  □初次指定     □再次指定    □扩大指定范围
  3.提供的资料
 
 3.1 本机构简介
  3.2 本机构章程
  3.3 本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具体到业务范围);
  3.4 本机构获得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提供与本条3.3款文件中名称及地址相符的CNAS认可证书复印件,具体到项目)
  3.5 本机构得到依法认定的相关文件(提供与本条3.3款文件中名称及地址相符的资质认证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3.6 本机构受控质量手册(含组织机构图)及程序文件目录
  3.7 《申请指定的业务范围》(附件2-1)
  3.8 《申请指定信息调查表》(附件2-2)

  4.声明
 
 我代表本机构郑重声明:
  (1)本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从事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
  (2)本机构愿意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各项规定;
  (3)本机构同意按指定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所提供的信息均正确属实;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机构(盖章)
  日期:

  附件2-1:
  申请指定的业务范围

  第 页,共 页

序号

产品名称

依据的标准/认证规则号、名称

测试项目

(仅供检测机构填)

限制范围或说明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