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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4号――关于拟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

  二、医疗器械产品
  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指定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8C-032

心电图机

深圳(深圳)

1家

2

CNCA-08C-034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北京(国内外)

1家

3

CNCA-08C-035

空心纤维透析器

北京(国内外)

1家

4

CNCA-08C-036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北京(国内外)

1家

5

CNCA-08C-037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上海(国内外)

深圳(深圳)

2家


  注: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能完成所申请产品对应CCC实施规则中规定标准/技术规范的全部检测项目,不得缺项或分包。检测能力缺项或需分包的不得申请。

  附件2: 
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
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

申 请 书
(2010版)

  申请机构:         (法定名称)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说 明
  1. 本申请书适用于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申请承担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工作的指定。
  2. 本申请书中带有□的条款为可选项,请在适用的□中打√。
  3. 本申请书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
  4. 本申请书用电脑打印,清晰、准确。
  5. 本表填好后,请按时将软硬拷贝件按以下地址寄至:
  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
  邮编:100088

  1.申请机构
 
 法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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