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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1年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5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财库[2011]57号)规定执行。

  附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序号

代码

机构名称

序号

代码

机构名称

甲类成员:

28

102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100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1025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100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1036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100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1041

徽商银行

4

10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1055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100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1092

齐商银行

6

100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1095

洛阳银行

7

100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1100

恒丰银行

8

101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1107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9

101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111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200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

1115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200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

2001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

204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

200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

204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

201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207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2

20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2078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3

20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

4001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44

204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500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45

204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类成员:

46

205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

100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7

205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10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

205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0

10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

208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101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

2082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

1013

深圳发展银行

51

4004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3

10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

4005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

1015

北京银行

53

5003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1020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4

501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26

1021

天津银行

55

50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27

1022

河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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