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督促企业切实执行防治水法规标准,严格落实矿井防治水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坚决防范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
二、立即开展水害防治大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所有煤矿企业立即开展水害防治大检查,重点做到“五查”: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特别是防治水机构、制度是否健全;二查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是否齐全,煤矿周边、采掘作业面附近老空区积水情况是否清楚;三查矿井地面及井下防治水设施、探放水设备是否齐全到位,矿井防治水措施是否完善并落实到位,对采空区积水隐患是否及时治理;四查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落实;五查强降雨期间煤矿企业是否停产撤人,是否有重大隐患以及重大险情应急预案。煤矿企业要制定水害防治自查方案,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跟踪检查,督促落实领导责任、检查责任、整改责任,确保切实取得实效。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雨季“三防”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在雨季“三防”期间派专人观察水情,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督促煤矿企业和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值守,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突出工作重点,按照《
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1〕21号)要求,认真开展专项监察。对未认真落实防治水有关规定、未采取防治水措施、重大隐患未得到治理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
四、从重从快查处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将对贵州、广西上述2起重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惩有关责任人。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