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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材料、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评审单位按照评审组织单位工作安排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3.健全完善激励约束体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海油安办及分部,下同)要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要求,将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结合;要积极研究采取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对于达到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各地可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其不断提高标准化等级。同时,将达标结果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其提高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对在2013年底前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标准化评审程序

  1.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非煤矿山自评,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2.非煤矿山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为正常库),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3.申请评审。非煤矿山根据自评等级,向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

  4.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申请后,应从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随机选择评审单位,委托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应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5.审核、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

  6.颁发证书、牌匾。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后,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证书、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按照相应等级统一编号。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通知》和《指导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并及时报送标准化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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