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对策
根据移民安置方式和去向,结合移民安置区的生态环境特点和环境保护要求,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移民生活饮用水,落实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措施;加强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和植被恢复,发展庭园经济;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群众性卫生宣传教育,控制传染媒介,加强人群健康监测。
五、地质风险防范对策
根据贵州省岩溶地质条件,结合规划水利工程区环境地质特点,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和《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开展全面地质勘察工作,对不良地质体实施削坡、卸荷或加固处理,对岩溶渗漏落实防渗帷幕措施,必要时对水库浸没区居民进行搬迁;大中型水库优先推荐阶段性蓄水,加强不良地质体和诱发地震监测,不断增强环境地质灾害的组织、管理和应急能力。
第三节 规划方案环境合理性分析
一、规划目标的环境合理性
规划针对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三位一体,科学规划,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制约贵州省发展的重大问题,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和现行产业政策,符合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利建设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石漠化治理规划有关要求。但由于规划部分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项目规模与布局优化调整。
二、规划规模及布的环境合理性
规划统筹区域资源承载能力、生态支撑能力、环境容量与总量等,以“有效解决贵州省工程性缺水、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供水安全;有效防治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扩展趋势;增加水源涵养,保障贵州省和‘两江’上游生态安全”等为目标,科学确定了各类建设项目规模,能够确保区域环境底线和必要的生态安全。
规划以“促进贵州省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紧密结合区域现有资源环境问题和各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要求进行项目布局。水利建设优先布局在特重旱、重旱和生态脆弱的石漠化严重区,优先解决生活饮用水,并为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提供水源保障;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将按照不同区域的特定条件和要求,实施有针对性、因地制宜的项目布局方案,是科学合理的。
三、规划建设时序的环境合理性
规划时序安排紧密结合贵州省当前工程性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和石漠化严重等现状问题,优先实施前期工作充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水库淹没损失小、环境容量大的项目。近期水利建设规划实施将为全省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提供必要水源,先期实施的生态建设和荒漠化治理工程,将有效促进水利建设良性循环。
远期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大、所在区域敏感的项目要经过必要、充分的科学论证,并充分借鉴近期建设项目实施经验,能最大程度避免可能的各类环境风险。另外,规划实施将较大程度地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有效控制石漠化扩展趋势,提高区域水资源和生态承载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规划实施的环境制约程度。
第四节 规划实施环境管理要求
1.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实时开展环境监理,认真落实各种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
2.将涉及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生境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列入远期实施计划,深入开展涉及重要环境敏感区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环境经济损益分析,提出项目实施必要的准入条件。
3.尽早开展贵州八大水系的重要鱼类调查与研究,在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准备阶段因地制宜地实施各项鱼类保护措施,通过生境就地保护、过鱼设施、增殖放流站和替代生境等多方案比选,加强和落实鱼类保护。
4.进一步加大石漠化治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力度,严格贯彻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的治理方略,加强和配套后期抚育和管护。
5.加强规划区生态环境变化机理研究和生态修复、石漠化治理新技术研究,完善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大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及重要生境保护力度,选择典型区域试点生态修复补55偿措施,并逐步推广;定期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筛选典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为规划环境保护提供技术和经验支持。
第六章 投资测算和资金筹措(略)
第七章 效益分析评价(略)
第八章 保障措施
为确保本规划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必须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支撑体系,切实加大国家支持力度,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健全水利建设和管理体制,创新生态治理机制,做好人才科技保障工作。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协调,抓紧制定本部门支持规划实施的具体政策措施,全力做好相关工作。贵州省人民政府对规划的实施负总责,建立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的综合协调机构,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尽快将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责任主体。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建设时序,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规划实施与领导干部考核结合起来,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订实施方案,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本规划是贵州省开展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的基本依据,各单位和个人在相关工程建设中要严格遵守并执行本规划。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时,要搞好与本规划的衔接。
第二节 完善政策支撑体系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的各种规章制度。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逐步建立水权分配体系和配水、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支持建立水权流转制度。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和水权交易制度,在贵州省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建立规范林地流转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的规章和法规。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积极引导“两江”下游受益地区对贵州省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对石漠化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资源型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费用,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石漠化地区的水电、采矿等工业企业,要明确环境恢复和治理责任。坚决依法查处项目建设实施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节 加大国家支持力度
采取特殊政策,加大对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的投入支持力度,同时加强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央现有渠道投资要加大对规划实施的倾斜力度,支持贵州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建设,提高国家有关部门相关专项资金投入贵州省的比重,适当提高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贵州省的转移支付力度,由贵州省统筹安排,积极支持规划实施。二是强化金融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及国外政府优惠贷款等资金参与规划实施。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保险机构为规划实施提供工程、财产、材料运输、农业、建设人员意外伤害等各类保险。三是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本规划所涉及重点工程和建设项目用地,应在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统筹安排,做好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及《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衔接。国家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的需求,对规划实施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给予积极支持,简化用地审批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四是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对纳入规划的项目,适当简化审批环节,中型水库项目由贵州省组织审批,按照规定报国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