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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反避税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强反避税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避税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避税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进行反避税工作的专项经费,包括反避税调查费和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费。
  本条第一款所称反避税调查费,是指国税系统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针对企业通过税收筹划避税行为,在国(境)内外开展调查所发生的费用。反避税调查措施具体包括: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措施。
  本条第一款所称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安排)缔约方的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协定(安排)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等相应调整谈判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专项经费弥补日常经费支出。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差旅费,是指反避税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反避税案件集中研究分析以及参加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与国(境)外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反避税调查等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二)会议费,是指召开反避税案件会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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