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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公告

  1.有害物质控制
  2.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对铅、砷等有害物质的要求,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并进行控制。终产品中相应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量。

  例如:某复配食品添加剂由A、B和C三种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复配而成,若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铅限量值为d,数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公式(1)计算:
  d=a×a1+b×b1+c×c1………………………………(1)
  式中:a--A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b--B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c--C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a1--A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b1--B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c1--C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其中,a1+b1+c1=100%。
  4.3.2 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砷等指标不统一,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值,则应采用表2中安全限量值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表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砷(以As计),mg/kg

2.0

GB/T5009.76

铅(Pb),mg/kg

2.0

GB/T5009.75


  4.4 致病性微生物控制
  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进行控制,并在终产品中不得检出。
  5 标识
  5.1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a)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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