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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公告

  6.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8.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要求

检验方法

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取适量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或白瓷盘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形态、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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