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告
(2011年第1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
特此公告。
附件: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2 术语和定义
2.1 复配食品添加剂
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2.2 辅料
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3 命名原则
1.3.1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
2.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食品类别”+“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4 要求
1.基本要求
2.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3.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4.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
5.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