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省级文明办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办法,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文明办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