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
 《关于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烟法〔1996〕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进出口公司:
  为加强对卷烟出口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关于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打击出口骗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政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和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关于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管理联合发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的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口岸公司)和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自营卷烟出口经营权的烟草生产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烟草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从事卷烟出口工作中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贸易方式现汇贸易、来料、进料加工贸易、政府专项易货贸易和来牌、来样加工贸易等。

第二章 出口卷烟生产计划、质量与商标管理

  第四条 出口卷烟生产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编制下达与调整。出口卷烟生产计划的检查与考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进行。
  第五条 出口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与外箱上印有“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六条 出口卷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境外商标注册并上报进出口总公司。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