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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1日 国资企发〔199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做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

抄送:财政部,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西安、成都、广州、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附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体系,保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监管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是指依据《监管条例》有关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代表的规定,本着认真、审慎、负责的原则,从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选拔业务骨干,向有关监督机构或监事会推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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