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行贿、受贿、索贿、帐外暗中“回扣”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测绘项目当事人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使用统一的测绘合同文本。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签订测绘合同的正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确定并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由双方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在测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合同标的技术标准。合同工期按照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绘生产统一定额》计算。合同价款按照国家测绘局颁发的现行《测绘收费标准》或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收费标准计算。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测绘合同。测绘合同发行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结算价款,不得拖欠。
第六章 质量与价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对测绘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指定单位,测绘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其提供抽查样品,测绘项目委托单位也可以委托其进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 对已交付使用的测绘成果,因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出现质量不合格并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