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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

  第七条 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其它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九条 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测绘项目委托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国的组织、个人单独进行测绘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台港澳人员在大陆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章 测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的权利:
  (一)检验承揽方的《测绘资格证书》;
  (二)对委托的项目提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质量、价格、工期等要求;
  (三)明确规定承揽方完成的成果的验收方式;
  (四)对由于承揽方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五)按合同约定享有测绘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委托方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
  (二)向承揽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可靠的基础资料,并为承揽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向测绘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四)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承揽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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