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关于修改部分测绘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6日)修改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发布《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体字〔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测绘局(处、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促进测绘事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我们制定了《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相互间以及他们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测绘项目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测绘成果交易的活动。
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第四条 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禁止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垄断行为。